金信與听晫相戀多年後結婚,金信想趁年輕時打拼屬於自己的事業,不想當一般上班族,因此決定加盟連鎖韓式炸雞品牌賣韓式炸雞。金信承租了一間位在西門町三角窗的一樓店面,每月租金25萬元,之後立刻與加盟主簽訂加盟契約,並著手所有開店準備工作,就在準備工作即將完成之際,店面的房東突然表示租金過低,每月租金要增加5萬元,片面表示終止租約,並拒絕交付店面給金信使用。金信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房東履行租約並交付店面,但訴訟無法一時半刻就有結果,在此之前,如果金信的韓式炸雞無法順利開店營業,不僅無法賺錢,每月還須付給加盟主權利金,向加盟主訂購一定數量之原物料等,預估每月將損失35萬元,金信可能撐不到訴訟確定結果,資金就會燒光。

 

因為法院案件繁多,尤其是大都會的法院,每個法官案件負荷量更是繁重,而且調查證據也需要時間,因此訴訟從開始到判決確定,是需要時間的。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如果必須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繼續下一步動作,將會面臨重大的損害,如同金信的韓式炸雞店無法如期營業,每月將損失35萬元。

 

所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3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上面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讓像是金信這樣的案件,能在法院判定房東是否應該將店面交付給金信使用前,准許金信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由法院決定在訴訟期間,針對金信能否使用店面來開店營業,作一暫時性的決定,以避免金信遭受重大損害,否則就算最終金信打贏官司,金信也會因為資金早就花用殆盡而無法繼續開店營業,勝訴判決對金信來說毫無意義。

 

因此,金信可以提出租約、加盟契約、營運計畫書等資料,向法院釋明確實有承租店面、已經簽訂加盟契約、如果房東不即時將店面交付使用會遭受什麼樣的損害等事項,並提出擔保金後,向法院聲請定一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房東:「於交付租賃店面訴訟裁判確定前,應交付店面給金信使用收益,並禁止房東另將店面出租、出借或阻止、防礙金信營業等行為。」。如此一來,就算在訴訟進行期間,判決結果確定前,金信仍可順利開店賣韓式炸雞。

 

金信的案例只是其中一種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例,其他如:暫時禁止公司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暫時禁止離職員工到其他同類型公司上班、暫時要求特定人對商業、營業秘密保密之行為等等,都是常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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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