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植誠來自單親家庭,從小與媽媽相依為命,大學時認識了同班的瑜秀,因同為來自單親家庭,且興趣相同而交往。某日,植誠騎機車載瑜秀前往台大考場參加全民英檢考試,行經新生南路與辛亥路路口時,遭駕駛自小客車的阿杰闖紅燈撞上,植誠因硬腦膜下腔出血合併腦水腫、高腦壓,經送醫治療仍在5天後死亡,俞秀則是因頸椎第4節至第6節受損,經手術後,下肢仍肢癱瘓難以回復。經交通裁決所鑑定後認為植誠對於事故並無過失,阿杰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瑜秀本人、植誠的媽媽究竟可對阿杰請求哪些民事賠償???:

 

重大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除了人員的傷亡,更是往往有許多家庭因此破碎,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除了刑事過失致死、致傷刑責外,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損害更有實際上效益的,就是請求肇事加害人賠償,瑜秀本人、植誠的媽媽分別可請求阿杰賠償的有:

 

*瑜秀本人:

1. 醫藥費(包含急救、住院治療期間所生的醫療費用,須提出醫療院所收據證明金額)。

2. 生活上所增加的需要:包含交通費、購買輔具、必需保健品、聘請看護等費用,必須提出收據、發票來證明金額。特別要說明的,如果瑜秀有請看護照顧的必要,但由瑜秀媽媽自己看護照顧,並未實際聘請看護,仍可請求法院以核定方式認定看護費用金額,請求賠償。

3. 薪資損失:因事故無法工作所減少之薪資收入。

4. 勞動力的喪失:瑜秀因頸椎第4節至第6節受損,下肢癱瘓難以回復,必須送請醫療院所鑑定,依照瑜秀喪失勞動力的百分比、平均工資,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喪失的勞動力所損失之薪資收入,而如一次請求阿杰給付,則必須依照霍夫曼計算式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依照雙方學歷、社經地位、工作收入、財產狀況、侵害情狀等來酌定賠償金額。

 

 

*植誠的媽媽:

1. 除了上述的醫藥費、住院期間所增加的生活上需要(例如交通費、看護費等)外,實務上通常請求賠償項目還包含以下。

2. 喪葬費。

3. 無法受植誠扶養的損失:植誠的媽媽現年48歲,如果依照植誠的媽媽的財產狀況,可認定植誠媽媽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則植誠的媽媽可請求植誠扶養。但如今植誠已經死亡,已無法再請求植誠扶養,此時,可依據女性平均餘命、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霍夫曼係數,計算出植誠的媽媽可請求植誠給付扶養費的總金額,請求阿杰對此部份賠償。

4. 精神慰撫金:植誠的媽媽因植誠的死亡,遭受精神痛苦,可認定有非財產上損害,一樣依照雙方學歷、社經地位、工作收入、財產狀況、侵害情狀等來酌定賠償金額。

 

ps1. 受害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的總金額,必須扣除因強制責任險所領取的保險金,而申請保險金不涉及訴訟上的舉證攻防,僅為事務性事項,不另詳細說明。

 

ps2 . 受害人如有能力提出擔保金,應盡量先在起訴前就盡快向法院聲請對加害人作假扣押,防止加害人於訴訟期間脫產,避免於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仍無法順利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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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