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案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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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毒品戒癮治療,必須就法律、工作、家庭、經歷、人格特質、健康狀況這6個層面,找出個案「本身」適合戒癮治療的法律上、醫學上理由、事證,提出來說服檢察官,可大大提升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率。另外,要確保獲得毒品戒癮的機會,最好在被抓後,就盡快向檢察官提出申請,不能一直「被動」等待地檢署進一步通知,才不會錯失最佳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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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在民國109年1月第1次吸安非他命被抓,當時阿義不知道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被檢察官向法院命聲請裁處強制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完畢後,假如後來在114年1月,阿義因感情不順心情不好,又吸食安非他命被抓,可不可以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不要再進勒戒所觀察、勒戒?

依照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最高法院近年來見解,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如果屬於「初犯」,或是屬於「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超過3年以上再犯」,檢察官不可直接將吸食者起訴,所以有機會向檢察官來爭取毒品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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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李妍瑾哭訴,為何她是受害人還要被警察上銬?對此,警方表示,因司機也對李妍瑾提告傷害,所以李妍瑾跟司機都是依法逮捕之傷害罪現行犯,警方於移送司機及李妍瑾到地檢署時,「一律」、「必須」依法上銬。

 

實務上,警方通常將遭逮捕之現行犯於移送地檢署時「一律」上手銬,而警方對此通常表示,以現行犯逮捕後,移送時「一律」、「必須」依法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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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哲從漫畫世界穿越到現實世界後,得知自己原來是吳妍珠的爸爸吳成務筆下的漫畫人物,自己的人生原來是別人可以隨意操縱時,憤而決定找吳妍珠的爸爸理論,爭論過程中,姜哲得知殺害他家人的兇手只是虛構的人物,且吳妍珠的爸爸之前千方百計要殺害自己,生氣的拿起預藏的手槍對著吳妍珠的爸爸,此時,吳妍珠的爸爸告訴姜哲:「你是開不了槍的,一開始設定你就是正直的人」。姜哲受到刺激而對吳妍珠的爸爸開槍,射中了吳妍珠的爸爸的心臟下方5公分處,經急救後並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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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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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城跟恩真是男女朋友,某日瑞城到恩真家中等晚上與恩真家人一起吃晚飯。當時,恩真的父母在房間睡覺,瑞城與恩真在客廳看電視,瑞城跟恩真因對於中秋連假時要不要出國旅遊的事爭吵,瑞城不滿恩真一直指責他出爾反爾,常先是答應要一同出遊之後又反悔,爭吵間推了恩真一下,恩真被推了一把後非常生氣,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瑞城,瑞城閃躲間又推了恩真一下,恩真被自己手上的水果刀割到手腕的動脈,因而大量流血,頭部也因撞到牆壁而有中度腦震盪。後恩真向地檢署提告瑞城殺人未遂,偵查中恩真的媽媽在偵查庭作證說當時她剛好到家中附近的頂好超市買完晚餐所需的食材,在廚房準備晚餐,突然聽女兒大叫,跑到客廳看到瑞城拿著水果刀一直朝恩真的胸部要刺,後來是她衝向前把瑞城推開,瑞城刀子刺歪割到恩真手腕,瑞城受到驚嚇跑掉等,檢察官以驗傷的醫生證明、恩真母親的證詞將瑞城以殺人未遂起訴。起訴後,瑞城的律師到法院閱卷才得知恩真的媽媽作了偽證,而這些證詞對瑞城非常不利,由於偵查中恩真母親作證時並未具結,瑞城的律師向法院主張恩真母親的證詞無證據能力,故檢察官係法院聲請傳訊恩真的母親到庭行交互詰問。

 

審判實務上之證人大抵分成兩種,一為可預見對我方有利之友性證人,一為可預見對我方不利之敵性證人。在刑事審判中,以被告立場而言,常見的敵性證人有被害人、被害人親友及同事等,敵性證人經常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傳喚到庭行主詰問,檢察官主詰問後再由被告之律師行反詰問。在主詰問時,有經驗的檢察官會以時間為主軸,設定諸多開放性問題來讓敵性證人鋪陳關於犯罪事實諸多具體情節,證人如在檢察官之引導下,把過程描述越具體就越能影響法院心證,有時檢察官甚至會故意違反主詰問原則上不能誘導詰問之規定,偷渡一些誘導性之封閉問題,這時被告之律師必須要能及時察覺而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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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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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偉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也因此認識了一些有同樣習慣的朋友,小偉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買到安非他命,所以朋友們都託小偉向上游買貨。後來,因小偉的朋友吸食安非他命被抓,供出都是向小偉購買安非他命,小偉因而遭到逮捕羈押,檢察官並以販賣二級毒品罪起訴小偉,小偉不斷喊冤說自己只是幫朋友調貨,不是販賣。

 

販賣二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單純轉讓二級毒品,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別甚大,且影響可否緩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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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涉嫌收取廠商放在茶葉罐中之賄款,希望郭瑤琪向臺鐵施壓,使廠商可掌握投標資訊與降低整建規劃成本,案件現今判決有罪確定。其中關於可能是交付茶葉罐之人,對於茶葉罐的材質、顏色等證詞,多次前後不一,但更一審法院認為,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以,仍然採用該證人的證詞,對是否有交付茶葉罐,做肯定之⋯⋯認定。

基於人的觀察力,記憶力,表達力的侷限,縱然證人沒說謊,證人的證詞依然具有高度不可信的特質,但為在法庭中重建過往事實,證人的證詞還是有其必要,只是要謹慎認定。所以,郭瑤琪貪汙案,更一審法官對證人無法鉅細靡遺,甚至是前後矛盾的證言,認為因人類的感官限制,本來就是會如此,不能因為證言有前後不同,就認定證人證詞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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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檢特偵組公布了對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之監聽錄音譯文,指稱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柯建銘全民電通案之關說,有行政違法之情形。

依憲法第12條之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權利,此為憲法層級之人民基本權利,其重要性當然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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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陣子,司法改革基金會公佈了一段台北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的訊問錄音,指稱該察官審理一件車禍案件時,訊問被告說:「當我的信義分局,叫你去做筆錄,你就給我去。」被告:「喔。」林姓檢察官:「懂嗎?不要給我藉口一堆,如果你媽不會把你的信拿給你,你就把信箱給我,揹在你身上,懂不懂。」,該林姓檢察官因而被檢舉問案時態度不佳,官僚氣息重。

 

  • 民眾有訴訟時,真的要把信箱揹在身上?當然不用,但在打官司的過程當中,確保自己能夠收到每一份地檢署或法院寄來的文書,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事,重要性何在呢?

 

  • 例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下了一個通知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假使原告沒收到裁定,不知需要補繳而逾期未繳納,則起訴會被法院駁回。又如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法院如下了一通知聲請人限期提出存摺、保險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文件的裁定,以供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更生之參考,若沒收到裁定,逾期未補提該等文件,更生聲請就會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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