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15條的規定,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從事經濟活動後所獲得之收益,必有一部分拿來維持基本生存所需,此部分之最低生活費是不得予以課稅,否則就違背憲法對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繳交所得稅時的「扣除額」就是稅法上對於人民生存權(最低生活費用)之維護,在計算年度所得稅課稅稅基時,將最低生活費自年度經濟收益總數額中扣除,不予課稅。

扣除額既然代表一個人的最低生活費用,其數額的多寡,自然會隨著物價、景氣、貨幣供給等許多因素而有所變動,國家對於免稅額的數額,應隨著上列諸多因素綜合考量後,與時俱進的加以調整,才不會侵害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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