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建和、江國慶,一直到徐自強案件,關於證據取得、證據採認等法律上的問題,已經被討論很多了,這些法律上的問題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詳盡完整探究。

 

「審判」說穿了就是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認定事實,就是去釐清過去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 一個就是適用法律,也就是在確定事實後,依法應該如何處理。

 

過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事情的真實全貌究竟如何,就算是當事人,常常也未必全盤知道、正確認識,許多客戶時常就是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或是發現自己誤認了什麼事,更不用說事發當時沒有參與其中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尤其是法官,明明是個「人」,卻必須要去做「神」才能辦得到的工作:分毫不差去判定過去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因為「人」沒有神力,除非你有天眼通這種特殊才藝,或是跑去觀落陰,否則,要判斷過去到底發生什麼事,就只能靠「證據」,既然「人」只能依靠證據來判斷過去發生什麼事,法律對於證據的種類、取得、調查方式等,都有許多規定,來確保證據本身是可信的。

不過不管法律如何詳盡的規定,畢竟是個「人」,既然是人,在智識、體力、時間、價值觀、人生經歷等因素侷限下,先天就有誤判事實的風險。另外,法官接觸到的證據,許多是對立雙方基於訴訟策略考量下,經過篩選,甚至是矯飾、假造後提出的,更是增加法官誤判事實的機率。

 

既然誰也沒把握能正確無誤去認定過去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作為審判者,應該將可能「誤判事實」這件事時常放在心上,抱持最大的開放性去探究任何可能性,保持謙卑的心,鄉民們在看到新聞報導時,也應該認知到,或許真正的事實經過並不是新聞報導所寫的那樣,不必立刻氣急攻心的燃燒小宇宙,會內傷。

這些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件,事實的全貌究竟如何??? 只有神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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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