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案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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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俊的姊姊在媽媽過世後,突然提出一份所謂媽媽的遺囑,遺囑表示遺產總共3千萬元,其中2千萬分給承俊的姊姊,剩下的1千萬由承俊繼承,但承俊認為遺囑內的簽名與媽媽一貫簽名不相似,而且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媽媽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中,如何能夠作成遺囑,因此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承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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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芯在老公口袋發現一張汽車旅館之消費發票,懷疑老公有外遇,便暗中偷偷搜證,在老公的手機裡看到老公與一女同事間有許多曖昧鹹濕的LINE對話,一氣之下便對老公和外遇對象提起刑事相姦、通姦告訴,並同時起訴請求老公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但刑事部分,檢察官以汽車旅館發票、LINE中的對話,還無法足以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裴芯擔心民事求償部分也會遭到法院駁回而敗訴。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雙方各自成立相姦罪、通姦罪,在實務上有些人會考慮委請徵信業者蒐證,不過對於徵信業者的高額收費和成效常多有遲疑,但仍然可藉由許多方式和技巧來取證,同時應注意取證的方式,避免證據被法院認定欠缺證據能力而無法使用。如此一來,上面裴芯提告所遇到的困難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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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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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政偷看老婆的手機,從line的對話發現老婆有外遇,憤而起訴離婚,起訴時才發現老婆將名下的所有房子、汽車早已過戶給小王,銀行帳戶內存款早已提領一空,原本應該比自己富有的老婆竟是「無產階級」,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自己反而還要給老婆32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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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茹發現丈夫外遇後,起訴請求離婚,並爭取單獨擔任5歲女兒茵茵的親權人(監護權),訴訟期間,蔚茹時不時收到丈夫的Line,除指責蔚茹沒好好照顧家庭外,還說小孩的監護權本來就都是歸男方的,男方比女方有錢等等,蔚茹在怎麼爭,也爭不到,蔚茹對於能不能爭取到茵茵的監護權,非常焦慮擔心,常夜不成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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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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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不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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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管轄法院以書面為拋棄表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是不想繼承遺產,可於知道自己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二、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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