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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管轄法院以書面為拋棄表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是不想繼承遺產,可於知道自己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二、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

2.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凡7歲以上均需)、印鑑章,若拋棄繼承人未滿20歲,尚需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而拋棄繼承人如定居國外,無法在國內戶籍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權書及授權書送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書面附交或另呈法院。

3. 繼承系統表。

4. 拋棄繼承通知書: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5. 表示拋棄之書面。

 

三、費用:

新台幣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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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