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芯在老公口袋發現一張汽車旅館之消費發票,懷疑老公有外遇,便暗中偷偷搜證,在老公的手機裡看到老公與一女同事間有許多曖昧鹹濕的LINE對話,一氣之下便對老公和外遇對象提起刑事相姦、通姦告訴,並同時起訴請求老公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但刑事部分,檢察官以汽車旅館發票、LINE中的對話,還無法足以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裴芯擔心民事求償部分也會遭到法院駁回而敗訴。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雙方各自成立相姦罪、通姦罪,在實務上有些人會考慮委請徵信業者蒐證,不過對於徵信業者的高額收費和成效常多有遲疑,但仍然可藉由許多方式和技巧來取證,同時應注意取證的方式,避免證據被法院認定欠缺證據能力而無法使用。如此一來,上面裴芯提告所遇到的困難便可迎刃而解。

 

在民事賠償部分,配偶與他人是否侵害自己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可請求連帶賠償,現今實務上法院之認定,多以配偶與他人是否有「不正當」之往來為標準。所謂不正當往來,不一定必須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縱使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逾越正常情誼之往來,諸如:曖昧、情色的訊息、無特別原因而有過於密集的約會(吃飯、出遊等)、一同出入親密伴侶才會出入之場所(如汽車旅館),即可認定配偶法益遭到侵害,而可請求其連帶賠償,在取證上一樣是要注意取證方式,避免證據被法院認定欠缺證據能力而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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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