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對於這個案件,法院判定「勇夫」構成防衛過當,社會上各路人馬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不過要評論「勇夫」是「勇的剛剛好」???還是「過勇」??? 總是要先了解事實經過。但要了解事實真正的經過,除了佛祖、耶穌、穆汗默德這種等級的神明可以一目了然,或是跟「多拉A夢」A那台時光機回到當時而在一旁偷窺外,平凡如我們就只能依靠證據去拼湊過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那就先來看看本案中究竟有哪些重要的證據???
 
 
1. 被告「勇夫」表示:我是用右手繞過「竊盜嫌疑人」後頸部,拉住他衣領,並以左手推他左臉,一開始伊比較用力,之後因為「竊盜嫌疑人」有掙扎,並且看起來有喘不過氣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而且臉色蒼白,我拉住衣領的手就有鬆開一點。因為我妻子當時懷孕7個月,我要保護妻子及腹中胎兒,要是我被「竊盜嫌疑人」打倒,可能會影響妻子的安危,我制伏「竊盜嫌疑人」後就趕快叫妻子報警。
 
 
2.「勇夫」的老婆表示:我跟先生回家後,就聽到先生在浴室發出聲響,我跑到浴室門口看,就看到先生跟「竊盜嫌疑人」在裡面,我一直問「你是誰」,「竊盜嫌疑人」沒回答,只是一直要往門外衝,先生怕他衝出來會傷害到我,就跟他推拉,2人一起倒在淋浴間中,先生用手先壓制「竊盜嫌疑人」,不讓他起身,我就趕快報警,過程中先生一直問我打電話了沒,並表示「竊盜嫌疑人」要站起來了。
 
 
3.「勇夫」的老婆,於「勇夫」跟「竊盜嫌疑人」扭打過程中有拍攝相片,照片顯示:當時「竊盜嫌疑人」仰躺在淋浴間地板,「勇夫」蹲跨「竊盜嫌疑人」左側,以左手壓制「竊盜嫌疑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住「竊盜嫌疑人」衣領,「竊盜嫌疑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勇夫」或踢踹之動作。
 
 
4. 北投分局案發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中比較重要的片段有:(1).「勇夫」跟警察說: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他要被勒死了。(2).「勇夫」跟警察說: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快勒斃了! (3). 「勇夫」跟警察說: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 (4). 救護人員說:你是給他勒住? 「勇夫」:對啊! 救護人員:剛剛還是清醒的嗎?  現場警員:沒有!「勇夫」:他還有呼吸,我當初有放手! (5). 之後救護人員將「竊盜嫌疑人」抬出急救,「竊盜嫌疑人」身體呈現癱軟的狀態,雙腳隨意擺動,臉部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暗沈。
 
 
5.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竊盜嫌疑人」有潛在的中等度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事件,亦即壓制動作及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整個大腦缺氧,再繼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研判死亡原因:甲、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 乙、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丙、口鼻被摀住與抓衣領勒住頸部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
 
 
 
從上面的證據來推斷,當時事實過程「可能」是:「勇夫」跟老婆回到家看到家中的「竊盜嫌疑人」,「竊盜嫌疑人」被抓包後想要逃跑所以要往門口衝,「勇夫」怕「竊盜嫌疑人」傷害有身孕的老婆,所以壓制「竊盜嫌疑人」後,用右手繞過「竊盜嫌疑人」後頸部,拉住衣領並以左手推「竊盜嫌疑人」左臉,然後叫妻子報警。壓制後過一陣子,「竊盜嫌疑人」有喘不過氣的樣子,手開始抖,臉色蒼白,「勇夫」拉住衣領的手就有鬆開一點,但仍然持續以這樣的方式壓制。
 
 
 
「勇夫」的行為,要從防衛行為的「適當性」和「必要性」來檢視。「適當性」白話的說,就是用的防衛方法要是有效果的,所以如果有人衝過來要打你,你立刻用很萌的眼神看著對方,比個YA說啾咪,這方法可以合理推斷不僅沒用,可能還會被打得更慘。又例如,有人衝過來要打你,情急之下,你突然搶了旁邊路人手上的兩條熱狗,插進兩邊鼻孔中想要嚇退對方,也可以合理推斷這方法示沒有效果的,你搶奪路人的兩條熱狗的行為就不能主張是正當防衛,會構成刑法上的搶奪罪。
 
 
本案中,「勇夫」用右手繞過「竊盜嫌疑人」後頸部,拉住他衣領,並以左手推他左臉,對於保護懷有身孕老婆的生命存續、身體健全是有效果的,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再來就是要檢視「勇夫」是不是符合「必要性」了,這部分是判斷是否防衛過當的核心。「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有很好幾個有效的防衛方法時,你要選擇一個對對方傷害最小的防衛方法,例如,如果變身為超級賽亞人第一階就可以阻止弗利沙侵略地球時,你就不可以變身成超級賽亞人第三階海扁他。
 
 
 
本案中,「勇夫」在壓制「竊盜嫌疑人」後,是不是一定要一直「持續」用右手繞過「竊盜嫌疑人」後頸部,拉住他衣領,並以左手推他左臉,如果從檢察官的角度出發,可以主張在「勇夫」在壓制「竊盜嫌疑人」後,從證據上來看,當時「竊盜嫌疑人」已被「勇夫」完全有效壓制,沒有反抗的能力和空間,在等待警方趕到的過程中,其實可以請老婆拿繩子(例如家中常用的紅色尼龍繩或其他繩子),或是皮帶、褲子將「竊盜嫌疑人」手腳綁住。當然,或許可能有人會對這方法的後續安全性有疑慮,那也可考慮在等待警方到場前,請老婆找鄰居來幫忙控制「竊盜嫌疑人」,當然,一定有人又會反駁檢察官說,媽的,老子當時候都嚇死了,哪有心思想那麼多,那至少「勇夫」在發現「竊盜嫌疑人」已經有喘不過氣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而且臉色蒼白時,能合理判斷「竊盜嫌疑人」此時身體已處在虛弱狀態,他的反抗能力明顯減弱很多,應該當下改變控制方式,「竊盜嫌疑人」缺氧的時間就會減少。所以,「勇夫」是否能通過「必要性」的檢視,是有很大的疑慮,認定是防衛過當並不是沒有立足餘地
 
arrow
arrow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