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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哲從漫畫世界穿越到現實世界後,得知自己原來是吳妍珠的爸爸吳成務筆下的漫畫人物,自己的人生原來是別人可以隨意操縱時,憤而決定找吳妍珠的爸爸理論,爭論過程中,姜哲得知殺害他家人的兇手只是虛構的人物,且吳妍珠的爸爸之前千方百計要殺害自己,生氣的拿起預藏的手槍對著吳妍珠的爸爸,此時,吳妍珠的爸爸告訴姜哲:「你是開不了槍的,一開始設定你就是正直的人」。姜哲受到刺激而對吳妍珠的爸爸開槍,射中了吳妍珠的爸爸的心臟下方5公分處,經急救後並未死亡。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傷害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千元以下罰金,重傷罪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客觀上同屬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判定為殺人未遂與判定為傷害,法定刑是有很大的差別。

 

 

客觀上一個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但被害人並未死亡時,究竟如何判斷是殺人未遂還是傷害??? 關於此點,判斷基準在於「加害人在行為時,有沒有殺害他人生命的主觀犯意」。不過,問題是,如何能能判斷加害人在行為當時,他的「內心」到底有沒有殺害生命的意思??? 對此,目前法院實務上多以被害人傷痕的多寡、受傷處是不是否致命部位、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相識等情,併同審酌事發當時一切情況,綜合觀察論斷。

 

 

 

本案中,檢方可能以姜哲使用的加害工具是手槍、受傷部位是靠近心臟的部位、雙方當時有因姜哲認為自己人生被被害人操控而激烈爭吵等情事,起訴姜哲是殺人未遂。

 

 

 

然而,姜哲的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事證證明姜哲是奧運射擊比賽的冠軍,如有意殺害吳妍珠的爸爸,會朝心臟部位射擊且能精準命中,沒命中心臟顯然是因為姜哲沒有殺害的意思,並非構成殺人未遂,而是傷害罪(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另外,還可援引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刑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從姜哲犯罪的動機、目的、當時所受到的刺激等等梁請法院從輕量刑。

 

 

 

ps. 順帶一提,姜哲在訴訟過程中一直自稱是從漫畫世界來的人物,是吳妍珠爸爸筆下所創造出來的,法官可能因此將姜哲送請台大醫院作精神科鑑定,姜哲的辯護律師如果也相信姜哲的說詞,可能也會被送精神鑑定,判定是否可繼續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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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