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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毒品戒癮治療,必須就法律、工作、家庭、經歷、人格特質、健康狀況這6個層面,找出個案「本身」適合戒癮治療的法律上、醫學上理由、事證,提出來說服檢察官,可大大提升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率。另外,要確保獲得毒品戒癮的機會,最好在被抓後,就盡快向檢察官提出申請,不能一直「被動」等待地檢署進一步通知,才不會錯失最佳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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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毒品戒癮治療」?

什麼是「毒品戒癮治療」呢?簡單來說,就是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下,先不拘禁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先將吸食者強制關入監獄、勒戒所、戒治所進行觀察、勒戒、強制治療等,而是給吸食者另外一個機會,只須定時到特定醫療院所報到,進行戒除毒癮的治療,如同按時到醫院就診一般。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規定,吸食第一級毒品之人,可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吸食第二級毒品之人,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處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必須強制進入勒戒所,施行觀察、勒戒程序。

 

並且,假如在觀察、勒戒之後,被勒戒所認定仍然有繼續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的可能性,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向法院再提出聲請,由法院判裁處觀察、勒戒結束後,必須再強制進入戒治所,接續施行強制戒治程序。

 

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之,視具體個案情況,原則上是處以有期徒刑、強制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強制進入戒治所戒治等處置,而無論哪一種處置,都會限制吸食者的人身自由。

 

不過,從民國97年開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設了「毒品戒癮治療」的制度,等於是給了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多了一個機會,可以先不拘禁吸食者的人身自由來施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而是允許吸食者可照常生活,然後定時到特定醫療院所報到,進行戒除毒癮的治療程序。

 

 

  • ​​​​​毒品戒癮治療的優點:

1. 自由性: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假如被處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就必須被強制進入勒戒所、戒治所,拘禁人身自由,跟其他毒品吸食者一同在勒戒所、戒治所裡面施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而觀察、勒戒時間最長是2個月,強制戒治時間最長可達1年,對吸食者的人身自由限制很大。反觀,毒品戒癮治療,不須被強制關入任何處所,仍可一如往常自由生活,只須按時到特定醫療院所報到,進行毒品戒除治療,也可事先指定方便前往的特定醫療院所,相當自由。

 

2.   保密性:所有毒品戒癮治療相關通知只會郵寄給吸食者,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也可請求地檢署將戒癮治療相關文書通知郵寄到指定處所,避免被親朋好友得知毒品戒癮一事。如此,可避免因一時失慮吸食毒品後,導致吸食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同事、師長、同學、朋友等對吸食者的不諒解。

 

3.    不須中斷工作、學業:相較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必須被強制關入勒戒所、戒治所,毒品戒癮治療,不須被關入特定處所,仍可在外自由生活,因此,原來的工作、學業仍可照常進行,不會被迫中斷工作、學業,避免斷絕經濟收入來源,或是影響原來的生涯規劃。

 

4.   經濟性:政府對於毒品戒癮治療所需費用有提供補助。

 

5.  不列為刑事犯罪前科,不影響申請良民證:一旦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地檢署會對於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的行為,給予緩起訴,不列為俗稱的刑事犯罪前科,也不影響良民證的申請。

 

 

  • 如何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

在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下,於一定期限前即時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申請,在檢察官同意下,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所謂符合一定資格、條件,是指第1次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被抓,或是雖然不是第1次吸食被抓,但本次吸食距離上1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已經3年以上,都是符合的。

 

很多人雖然知道可以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但卻誤以為檢察官會「主動」給予這樣的機會,因此常常在被抓到吸食移送地檢署釋放後,一直「被動等待」地檢署檢察官進一步的通知。然而在實務上,假如吸食者沒有特別提出申請,檢察官對於吸食者常常會直接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甚至,實務上常見有些檢察官一拿到驗尿報告,確認尿液中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反應後,不會再通知吸食者到地檢署開庭,而是直接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然後結案。這時候,想要戒癮治療,就必須提出抗告來爭取。

 

所以,要確保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要在被抓到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釋放後,也就是在被抓送到地檢署被釋放後,於地檢署驗尿報告結果出爐前(驗尿報告結果通常在23個禮拜到1個多月間出爐),就盡快向「正式偵辦的檢察官」,提出想要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的申請。(註:剛被抓到時移送到地檢署的開庭檢察官,只是當時剛好值班的內勤檢察官,跟之後案件分案後,正式偵辦的檢察官不會是同一人,之後的正式偵辦檢察官,才是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給予毒品戒癮治療機會的檢察官)

 

要注意的是,提出申請毒品戒癮治療,並不代表檢察官一定會同意給予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檢察官也有可能會拒絕你的申請,最後被強制進入勒戒所。因此,必須就法律、工作、家庭、經歷、人格特質、健康狀況這6個層面,找出本身適合戒癮治療的法律上、醫學上理由和事證,提出來說服檢察官,可大大提升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率。

立即申請毒品戒癮治療

 

  • 毒品戒癮治療流程及方式:

流程:向正式偵辦的檢察官提出申請毒品戒癮治療→檢察官同意給予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告知毒品戒癮治療相關權益→簽具戒癮治療、緩起訴相關同意書、切結書、筆錄→選定方便前往戒癮治療的醫療院所→參加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到選定的醫療院所報到,接受戒癮治療的醫療評估→醫療院所出具醫療評估報告給地檢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地檢署依法職權送再議→開始進行毒品戒癮治療。

 

方式:在選定的醫療院所,由醫療人員,單獨或者合併使用: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進行毒品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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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