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茹發現丈夫外遇後,起訴請求離婚,並爭取單獨擔任5歲女兒茵茵的親權人(監護權),訴訟期間,蔚茹時不時收到丈夫的Line,除指責蔚茹沒好好照顧家庭外,還說小孩的監護權本來就都是歸男方的,男方比女方有錢等等,蔚茹在怎麼爭,也爭不到,蔚茹對於能不能爭取到茵茵的監護權,非常焦慮擔心,常夜不成眠。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及負擔如何安排,可由雙方協議,但如果無法協議時,就必須交由法院決定。



要在法院爭取小孩的親權(監護權),要從雙方的職業、學識、健康、經濟、對小孩教養想法、支持系統、小孩性別等等切入,在程序中凸顯出自己相較於對方之優勢,並「作事實面的舉證及法律上的論述」,以影響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之決定,而實務上,法院也會函請社福團體或社工師分別到雙方家中做訪視報告,供作參考。



然而,由於上面所述之標準,具體內涵比較空泛而不確定,實務上有時易流於法官恣意心證而決定,所以在法院爭取小孩監護權時,應就上開所述的標準,提出論述之具體內涵,比如雙方何者較符合善意父母原則之標準、現狀維持原則等等,才能比較有效影響法院心證。故現今法院並非優先酌定男方為小孩親權人,經濟能力也不是法院唯一之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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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