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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涉嫌收取廠商放在茶葉罐中之賄款,希望郭瑤琪向臺鐵施壓,使廠商可掌握投標資訊與降低整建規劃成本,案件現今判決有罪確定。其中關於可能是交付茶葉罐之人,對於茶葉罐的材質、顏色等證詞,多次前後不一,但更一審法院認為,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以,仍然採用該證人的證詞,對是否有交付茶葉罐,做肯定之⋯⋯認定。

基於人的觀察力,記憶力,表達力的侷限,縱然證人沒說謊,證人的證詞依然具有高度不可信的特質,但為在法庭中重建過往事實,證人的證詞還是有其必要,只是要謹慎認定。所以,郭瑤琪貪汙案,更一審法官對證人無法鉅細靡遺,甚至是前後矛盾的證言,認為因人類的感官限制,本來就是會如此,不能因為證言有前後不同,就認定證人證詞不實。

對於法院認為證言本來就無法詳細重現過去事實,前後不一也是正常的理由,這部分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對某事實到底如何有疑問,沒辦法證明時,法院要做對被告有利的方向認定),一旦證人無法對於過去事實詳細陳述,甚至前後矛盾,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法院就應該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但實務上,卻是常見法院違背這樣的原則,反而是以因人類感官能力的侷限,無法對過去事實詳加記憶和描述,就算證言前後不一,也不能因此就不採信對被告不利的證言,而是應該採信來作為判決有罪的證據,郭瑤琪貪汙案就是一個例子,就算可能是交付茶葉罐的人對於茶葉罐的材質、顏色的說明,多次前後不同,法院仍然採信證人有交付茶葉罐的證詞,認定有交付茶葉罐是事實,顯然已經違背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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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