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義在民國109年1月第1次吸安非他命被抓,當時阿義不知道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被檢察官向法院命聲請裁處強制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完畢後,假如後來在114年1月,阿義因感情不順心情不好,又吸食安非他命被抓,可不可以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不要再進勒戒所觀察、勒戒?

依照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最高法院近年來見解,吸食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人,如果屬於「初犯」,或是屬於「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超過3年以上再犯」,檢察官不可直接將吸食者起訴,所以有機會向檢察官來爭取毒品戒癮治療。

 

因此,阿義雖然之前曾經因為吸食安非他命被抓,遭強制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但由於距離前一次觀察、勒戒已經超過3年以上,仍可積極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避免強制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而關於毒品戒癮治療,可參考:如何獲得毒品戒癮治療的機會如需要協助,可與我們聯繫:https://www.mylawyerhuang.com/drugs/,或加LINE討論(帳號:laywer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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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