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了想蓋觀光自行車專用道,需要阿土伯在海岸邊之土地,宜蘭市政府派人與阿土伯協議價購,雙方就價購金額達成協議後簽訂價購契約,後阿土伯發現契約中對於土地面積誤寫少了200平方公尺,與宜蘭縣政府協調,但宜蘭縣政府人員認為並無誤寫面積,阿土伯憤而想告縣政府,但是要跟宜蘭地方法院起訴?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協議價購是土地徵收之必須先行程序,協議不成後,需用土地機關才能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如果對於價購契約有紛爭,究竟應向哪個法院起訴,涉及價購契約的性質究竟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法院實務有認為需地人所為之價購,係以達成行政目的而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在徵收前所作之價購,則其價購即應屬行政契約,故應向行政法院起訴。

但另有見解認為以協議價購契約,係需用機關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性質應屬民法上之買賣契約,故應向普通法院起訴。


目前實務上針對價購契約之紛爭,多向行政法院起訴,顯然較為傾向第一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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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