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伯在屏東萬丹鄉有地號100號至103號之3筆土地,屏東縣政府萬丹鄉公所為興建公共市場,徵收了阿土伯此3筆土地,並發給阿土伯新台幣300萬補償費,但自阿土伯收到補償費後開始,一直到第5 年,仍不見公有市場開始動工,阿土伯滿肚子不爽,心想:既然沒要蓋市場,幹嘛徵收我的土地??沒要蓋市場,那把土地還給我啊!

 

 

國家為興辦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被徵收的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因此,阿土伯可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新台幣300萬元,收回被徵收的3筆土地。若屏東縣政府會同阿土伯及相關單位到現場會勘,認為需用萬丹鄉公所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興建公有市場。屏東縣政府會勘後將結果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後,如認為符合收回之規定,即准予將土地發還阿土伯。阿土伯接到通知後,應於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補償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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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