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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於符合我國法定限制範圍內取得土地時,應先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而申請時應附的文件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國法人經認許證明文件、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者,得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到外國人之申請後,於14日內,由地政局或不動產交易科為審查,若有欠缺之文件而得補正,應定期命限期補正,若未補正或不符法令規定應予駁回,若予准許核定,由秘書處函覆該審請之外國人,並報請內政部地政司備查。

 

另外,外國人倘依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為由取得土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申請核准: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法人者,應加附認許之證明文件、投資計畫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應加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耕地者,應加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但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其他相關文件。附帶一提,前述應檢附之文件,於申請人併案或前送審之投資計畫案已檢附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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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