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雯在「保證生醫院」接受人工生殖技術懷孕,懷待第十週時,聽從其婦產科主治醫師之建議,實施四胞胎減為二胞胎之減胎手術。但雯雯術後產生全身發冷、發抖、手腳冰冷發紫等症狀,後雯雯因子宮內膜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雯雯之老公認為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消毒不夠導致雯雯感染而死亡,故依侵權行之規定為向「保證生醫院」求償殯葬費150萬、慰撫金300萬。

 

二審法院認為減胎手術應在嚴密消毒及無菌技術操作下進行,若使用之器械未進行消毒或消毒不嚴,致在操作過程中發生細菌污染,術後出現高熱、腹痛、陰道流膿性分泌物等子宮和盆腔感染現象,嚴重時將會引起敗血症而導致死亡。且依醫審會鑑定函覆:「如果係減胎手術造成子宮內膜炎,可能的原因包括:(1)減胎後由於子宮收縮、破水或單純因為之前陰道操作,
而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的病菌向上逆行感染、(2)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或器械不潔把病菌帶入子宮、或(3)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因本次減胎手術而造成患者大腸桿菌感染,而致子宮內膜炎與敗血症之可能性無法排除。」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指出:「死者之腹部器官無破孔或損傷,腹腔內無腹水、發炎或出血,死因係「減胎手術後引起子宮內膜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故雯雯非「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又自陰道減胎手術之流產率,較諸腹部減胎或子宮頸減胎為低,故可排除「因進行陰道減胎,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病菌向上逆行感染」暨「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等可能。是三種可能感染原因中,僅餘「器械不潔把病菌帶入子宮」。參諸醫審會第鑑定書所稱:「如果醫療器具不潔或消毒不夠,是有可能導致大腸桿菌感染等語」,及雯雯自入院施做系爭手術致死亡為止,從未離開醫院,且手術所使用之消毒用品及器械,均係由醫院提供及所屬人員管控等情,堪認系爭手術感染,顯然係因醫院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之過失所致。醫院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院內負責消毒器械之受僱人員已盡其監督管理之責,亦未能證明雯雯之死亡與其受僱人員器械消毒不完全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則醫院應對其院內負責消毒器械用品之受僱人員所為未完全消毒之過失行為,依侵權行為法則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二審法院對雯雯係因手術器械消毒之過失致感染死亡之因果關係推論,最高法院並不認同,觀察最高法院判決,是認為二審未說明雯雯死亡原因之子宮內膜炎究與系減胎手術之施做有何因果關係,即逕予排除該鑑定書所述三種可能感染原因中之「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因進行陰道減胎,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病菌向上逆行感染」及「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等原因,而以剩餘之「器械不潔把病菌帶入子宮」,作為認定醫院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有過失及「保證生醫院」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之依憑,未說明上揭可能原因或無法排除之鑑定意見,何以可作為確定論斷之依據。況雯雯腹部器官並無破孔或損傷、陰道減胎手術之流產率低於腹部減胎或子宮頸減胎手術等事實,在經驗法則上如何推論得出可排除「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因進行陰道減胎,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病菌向上逆行感染」暨「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等可能原因,仍待釐清。因而廢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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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