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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陣子,司法改革基金會公佈了一段台北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的訊問錄音,指稱該察官審理一件車禍案件時,訊問被告說:「當我的信義分局,叫你去做筆錄,你就給我去。」被告:「喔。」林姓檢察官:「懂嗎?不要給我藉口一堆,如果你媽不會把你的信拿給你,你就把信箱給我,揹在你身上,懂不懂。」,該林姓檢察官因而被檢舉問案時態度不佳,官僚氣息重。

 

  • 民眾有訴訟時,真的要把信箱揹在身上?當然不用,但在打官司的過程當中,確保自己能夠收到每一份地檢署或法院寄來的文書,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事,重要性何在呢?

 

  • 例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下了一個通知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假使原告沒收到裁定,不知需要補繳而逾期未繳納,則起訴會被法院駁回。又如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法院如下了一通知聲請人限期提出存摺、保險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文件的裁定,以供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更生之參考,若沒收到裁定,逾期未補提該等文件,更生聲請就會被法院駁回。

 

  • 再如於刑事訴訟,檢察署按戶籍地址或實際居住地址寄發開庭通知給被告,被告若沒收到,不知道什麼時後要到場接受偵訊,結果沒按期到場,就會被拘提,假使也拘提不到,那麼就會被通緝,變成了通緝犯。

 

  • 由此可知,確保自己能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每一份文書,至為重要。那麼如何確保自己在訴訟過程中能確實收到檢察署或法院的每一份文書呢?當然就是要確實的向檢察官或法官陳報自己能夠收到文書的地址,陳報後,訴訟過程中如有變更,則必須要再次向檢察官或法官陳報地址。

 

  • 假使該文書是同居的親朋好友收受,是為補充送達,法律上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從此時起算。若民眾住在有管委會的大樓,現行實務上認為管理員代收文書,也是補充送達,在管理員收受時就已發生送達的效力,所有法律上的期間也從此時起算。

 

  • 最應該注意的是,在訴訟期間,民眾出遠門,例如出國等,地址未改變,檢察署或法院的文書依然會寄到該地址,此時家裡若沒人在,郵差會貼通知在門口,信箱內也會放通知,然後把該文書寄放在轄區警察局、派出所,或是該區戶政事務所,是為寄存送達,於寄存日起算,十天後發生效力,不管民眾實際上有沒有去警察局或戶政事務所拿該文書,十天後都視為民眾已經收到,法律上的期間由此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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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