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產案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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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的植誠來自單親家庭,從小與媽媽相依為命,大學時認識了同班的瑜秀,因同為來自單親家庭,且興趣相同而交往。某日,植誠騎機車載瑜秀前往台大考場參加全民英檢考試,行經新生南路與辛亥路路口時,遭駕駛自小客車的阿杰闖紅燈撞上,植誠因硬腦膜下腔出血合併腦水腫、高腦壓,經送醫治療仍在5天後死亡,俞秀則是因頸椎第4節至第6節受損,經手術後,下肢仍肢癱瘓難以回復。經交通裁決所鑑定後認為植誠對於事故並無過失,阿杰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瑜秀本人、植誠的媽媽究竟可對阿杰請求哪些民事賠償???:

 

重大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除了人員的傷亡,更是往往有許多家庭因此破碎,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除了刑事過失致死、致傷刑責外,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損害更有實際上效益的,就是請求肇事加害人賠償,瑜秀本人、植誠的媽媽分別可請求阿杰賠償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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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與听晫相戀多年後結婚,金信想趁年輕時打拼屬於自己的事業,不想當一般上班族,因此決定加盟連鎖韓式炸雞品牌賣韓式炸雞。金信承租了一間位在西門町三角窗的一樓店面,每月租金25萬元,之後立刻與加盟主簽訂加盟契約,並著手所有開店準備工作,就在準備工作即將完成之際,店面的房東突然表示租金過低,每月租金要增加5萬元,片面表示終止租約,並拒絕交付店面給金信使用。金信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房東履行租約並交付店面,但訴訟無法一時半刻就有結果,在此之前,如果金信的韓式炸雞無法順利開店營業,不僅無法賺錢,每月還須付給加盟主權利金,向加盟主訂購一定數量之原物料等,預估每月將損失35萬元,金信可能撐不到訴訟確定結果,資金就會燒光。

 

因為法院案件繁多,尤其是大都會的法院,每個法官案件負荷量更是繁重,而且調查證據也需要時間,因此訴訟從開始到判決確定,是需要時間的。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如果必須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繼續下一步動作,將會面臨重大的損害,如同金信的韓式炸雞店無法如期營業,每月將損失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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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建和、江國慶,一直到徐自強案件,關於證據取得、證據採認等法律上的問題,已經被討論很多了,這些法律上的問題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詳盡完整探究。

 

「審判」說穿了就是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認定事實,就是去釐清過去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 一個就是適用法律,也就是在確定事實後,依法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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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案件,法院判定「勇夫」構成防衛過當,社會上各路人馬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不過要評論「勇夫」是「勇的剛剛好」???還是「過勇」??? 總是要先了解事實經過。但要了解事實真正的經過,除了佛祖、耶穌、穆汗默德這種等級的神明可以一目了然,或是跟「多拉A夢」A那台時光機回到當時而在一旁偷窺外,平凡如我們就只能依靠證據去拼湊過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那就先來看看本案中究竟有哪些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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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澈有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行澈名下價值500萬的房屋,行澈覺得莫名其妙,經到法院閱卷後,才知道之前曾經欠廠商100萬的貨款未還,該廠商持之前向法院起訴獲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行澈之房屋。得知是該廠商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後,行澈非常生氣,因為,行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早就向該廠商清償了100萬貨款,並未積欠該廠商任何金錢,現在該廠商竟然還向法院聲請要拍賣房屋,生氣又著急,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進行,原則上不能停止,但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執行程序中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抗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暫停至提出之訴訴訟終結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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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華被網友告性侵害,阿華自認雙方是你情我願,應該不會有事而未委任律師辯護,但偵查後被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阿華驚覺大事不妙,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閱卷後發覺該網友找一位室友當證人,向檢察官作證說當天曾經過網友的房外,有聽到網友哭著說不要這樣,但該證人並未於偵查中具結,該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說的證詞有證據能力嗎? 可以作為證明阿華有強制性交犯行的證據之一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因此,除非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具有不應具結的情況,例如:證人未滿16歲,或是有精神障礙無法了解具結的意義、效果,否則依法必須具結,如未具結,證人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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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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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天有個從小玩在一起的麻吉倫昔,最近,倫昔迷上台指期貨投資,但投資功力欠佳,不但將積蓄賠光,也因無心工作而被資遣,生活無以為繼,便開始向大天借款周轉,半年來陸續向大天借款共200多萬元。大天為幫好友,借款或以現金交付給倫昔,或以匯款交付,但就是沒寫借據。後來,大天急需用錢,不得已請倫昔返還借款,未料,好麻吉倫昔竟翻臉不認帳,矢口否認有向大天借錢,大天想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但又怕沒有借據而告不贏。

 

借款返還訴訟,有2個重要切入點,一是「借款交付」,一是「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原告,對於此二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也因為如此,訴訟實務上,借款返還訴訟,原告若敗訴,常常是因無法舉證證明此2要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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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了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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