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世界各國對於外國人取得本國土地之權利,多有若干限制,我國也不例外。

 

我國對於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是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外國人如因繼承而取得這些土地,不在禁止之列,不過該外國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3年內出售予我國人,逾期未出售,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將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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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不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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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雯在「保證生醫院」接受人工生殖技術懷孕,懷待第十週時,聽從其婦產科主治醫師之建議,實施四胞胎減為二胞胎之減胎手術。但雯雯術後產生全身發冷、發抖、手腳冰冷發紫等症狀,後雯雯因子宮內膜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雯雯之老公認為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消毒不夠導致雯雯感染而死亡,故依侵權行之規定為向「保證生醫院」求償殯葬費150萬、慰撫金300萬。

 

二審法院認為減胎手術應在嚴密消毒及無菌技術操作下進行,若使用之器械未進行消毒或消毒不嚴,致在操作過程中發生細菌污染,術後出現高熱、腹痛、陰道流膿性分泌物等子宮和盆腔感染現象,嚴重時將會引起敗血症而導致死亡。且依醫審會鑑定函覆:「如果係減胎手術造成子宮內膜炎,可能的原因包括:(1)減胎後由於子宮收縮、破水或單純因為之前陰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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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管轄法院以書面為拋棄表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是不想繼承遺產,可於知道自己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二、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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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陣子,司法改革基金會公佈了一段台北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在開偵查庭時的訊問錄音,指稱該察官審理一件車禍案件時,訊問被告說:「當我的信義分局,叫你去做筆錄,你就給我去。」被告:「喔。」林姓檢察官:「懂嗎?不要給我藉口一堆,如果你媽不會把你的信拿給你,你就把信箱給我,揹在你身上,懂不懂。」,該林姓檢察官因而被檢舉問案時態度不佳,官僚氣息重。

 

  • 民眾有訴訟時,真的要把信箱揹在身上?當然不用,但在打官司的過程當中,確保自己能夠收到每一份地檢署或法院寄來的文書,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事,重要性何在呢?

 

  • 例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下了一個通知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假使原告沒收到裁定,不知需要補繳而逾期未繳納,則起訴會被法院駁回。又如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法院如下了一通知聲請人限期提出存摺、保險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文件的裁定,以供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更生之參考,若沒收到裁定,逾期未補提該等文件,更生聲請就會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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