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說穿了就是分為兩部分: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民眾來諮詢時,最常問的問題是: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或者是自己已經上網查了法律條文和一些條文說明,誤以為應該就是這樣了。

其實訴訟勝敗最重要的常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在訴訟法及法官訴訟指揮權所形成的法庭遊戲規則下,讓法官相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法官並非從事發一開始就是在旁邊看著你們事情發展的人,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只要不能藉由法庭遊戲規則,讓法官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敗訴的機會就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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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檢特偵組公布了對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之監聽錄音譯文,指稱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柯建銘全民電通案之關說,有行政違法之情形。

依憲法第12條之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權利,此為憲法層級之人民基本權利,其重要性當然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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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為了想蓋觀光自行車專用道,需要阿土伯在海岸邊之土地,宜蘭市政府派人與阿土伯協議價購,雙方就價購金額達成協議後簽訂價購契約,後阿土伯發現契約中對於土地面積誤寫少了200平方公尺,與宜蘭縣政府協調,但宜蘭縣政府人員認為並無誤寫面積,阿土伯憤而想告縣政府,但是要跟宜蘭地方法院起訴?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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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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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有一則傳說,羅馬第一部法典十二目表法中,曾有過這樣的規定:四腳動物出於獸性所造成他人的損害,動物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在迦太基被滅掉後,羅馬出現了戰利品:羅馬的第一隻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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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了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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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法院工作時的某個下午,通常擠滿一堆帶著獵殺眼神的法拍代標業者的投標室,今天下午異常空蕩,但裡面空氣的顏色卻更顯灰暗。一個大約6、7歲的小女孩,一對約莫50幾歲的老夫妻,一個似乎是小女孩親生母親年約30幾歲,沒著法袍的法官和書記官,一個法警...........

 

小女孩淒厲的哭喊: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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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在屏東萬丹鄉有地號100號至103號之3筆土地,屏東縣政府萬丹鄉公所為興建公共市場,徵收了阿土伯此3筆土地,並發給阿土伯新台幣300萬補償費,但自阿土伯收到補償費後開始,一直到第5 年,仍不見公有市場開始動工,阿土伯滿肚子不爽,心想:既然沒要蓋市場,幹嘛徵收我的土地??沒要蓋市場,那把土地還給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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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於符合我國法定限制範圍內取得土地時,應先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而申請時應附的文件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國法人經認許證明文件、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者,得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到外國人之申請後,於14日內,由地政局或不動產交易科為審查,若有欠缺之文件而得補正,應定期命限期補正,若未補正或不符法令規定應予駁回,若予准許核定,由秘書處函覆該審請之外國人,並報請內政部地政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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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流感好發的季節,翔書為避免染上流感而影響工作,到大型教學醫院施打流感疫苗。隔天,感覺腿軟、注射部位痠痛、紅腫。5、6天後出現雙手抖動之巴金森氏病態,翔書認為是因為施打疫苗後引起免疫系統攻擊神經系統,造成錐體外路疾病及不正常動作疾患、肌陣攣類巴金森氏症,因而向法院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醫院,請求賠償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本案經鑑定後,鑑定意見認為認定巴金森氏病態之形成原因非常多且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流感疫苗有因果關係,需有大型流行病學研究調查才能證實,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患巴金森氏病態與其接種流感疫苗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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