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芯在老公口袋發現一張汽車旅館之消費發票,懷疑老公有外遇,便暗中偷偷搜證,在老公的手機裡看到老公與一女同事間有許多曖昧鹹濕的LINE對話,一氣之下便對老公和外遇對象提起刑事相姦、通姦告訴,並同時起訴請求老公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但刑事部分,檢察官以汽車旅館發票、LINE中的對話,還無法足以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裴芯擔心民事求償部分也會遭到法院駁回而敗訴。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雙方各自成立相姦罪、通姦罪,在實務上有些人會考慮委請徵信業者蒐證,不過對於徵信業者的高額收費和成效常多有遲疑,但仍然可藉由許多方式和技巧來取證,同時應注意取證的方式,避免證據被法院認定欠缺證據能力而無法使用。如此一來,上面裴芯提告所遇到的困難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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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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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政偷看老婆的手機,從line的對話發現老婆有外遇,憤而起訴離婚,起訴時才發現老婆將名下的所有房子、汽車早已過戶給小王,銀行帳戶內存款早已提領一空,原本應該比自己富有的老婆竟是「無產階級」,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自己反而還要給老婆32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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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茹發現丈夫外遇後,起訴請求離婚,並爭取單獨擔任5歲女兒茵茵的親權人(監護權),訴訟期間,蔚茹時不時收到丈夫的Line,除指責蔚茹沒好好照顧家庭外,還說小孩的監護權本來就都是歸男方的,男方比女方有錢等等,蔚茹在怎麼爭,也爭不到,蔚茹對於能不能爭取到茵茵的監護權,非常焦慮擔心,常夜不成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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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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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意即消費者因該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服務受有損害,縱使提供服務之企業於服務時無任何過失,仍應對消費者賠償損害,只是可以減少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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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中古屋最常碰到的問題不外乎:坪數短缺、輻射屋、海砂屋,以及漏水壁癌的問題,其中又以房屋漏水為最多數。而一般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就是買到會漏水的房子,究竟是要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可不可以解除契約,要賣方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

關於究竟該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其實依具體情況各有各的責任,所依據的法律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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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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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涉嫌收取廠商放在茶葉罐中之賄款,希望郭瑤琪向臺鐵施壓,使廠商可掌握投標資訊與降低整建規劃成本,案件現今判決有罪確定。其中關於可能是交付茶葉罐之人,對於茶葉罐的材質、顏色等證詞,多次前後不一,但更一審法院認為,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以,仍然採用該證人的證詞,對是否有交付茶葉罐,做肯定之⋯⋯認定。

基於人的觀察力,記憶力,表達力的侷限,縱然證人沒說謊,證人的證詞依然具有高度不可信的特質,但為在法庭中重建過往事實,證人的證詞還是有其必要,只是要謹慎認定。所以,郭瑤琪貪汙案,更一審法官對證人無法鉅細靡遺,甚至是前後矛盾的證言,認為因人類的感官限制,本來就是會如此,不能因為證言有前後不同,就認定證人證詞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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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15條的規定,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從事經濟活動後所獲得之收益,必有一部分拿來維持基本生存所需,此部分之最低生活費是不得予以課稅,否則就違背憲法對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繳交所得稅時的「扣除額」就是稅法上對於人民生存權(最低生活費用)之維護,在計算年度所得稅課稅稅基時,將最低生活費自年度經濟收益總數額中扣除,不予課稅。

扣除額既然代表一個人的最低生活費用,其數額的多寡,自然會隨著物價、景氣、貨幣供給等許多因素而有所變動,國家對於免稅額的數額,應隨著上列諸多因素綜合考量後,與時俱進的加以調整,才不會侵害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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